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4496号 原告:A,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23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A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