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上海XX公司与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101民初9826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 原告上海XX公司(下简称淄晓公司)与被告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万江公司)、上海XX公司(下简称显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淄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万江公司、显江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按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江公司、显江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8,000元;2、被告万江公司、显江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53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万江公司股东A与原告联系,双方经协商签订《装修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万江公司就位于本市黄浦区湖滨XX办公场所进行装修,装修工程款为700,000元, 合同签订后,A履行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万江公司使用, 系争装修工程施工中,实际产生工程增加项目及款项,但被告万江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20,000元,剩余款项则拖延未付, 2016年7月,被告万江公司的股东被告显江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补充条款,明确拖欠原告工程款项计538,000元未付,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 后被告显江公司亦未履行付款, 原告认为两被告主体混同,且均书面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付款义务, 原告经向两被告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原告根据诉请提交证据如下:1、《装修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包括工程增加清单),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具体装修工程内容及费用并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承诺在2016年12月前支付完毕;2、装修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为两被告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使用;3、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付款明细及流水单,证明被告万江公司股东A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000元(含已付代缴押金62,887.50元);4、被告万江公司、显江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两被告公司的关联性,其中A系被告万江公司投资人兼股东之一,A同时也系被告显江公司原股东之一,现为公司监事, 被告万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显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江公司系2015年8月6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A、B(投资人现为A、B);被告显江公司系2015年7月27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A、被告万江公司,监事为A(2015年11月30日由原股东B、C、A变更为现股东D、被告万江公司), 2015年7月15日,原告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万江公司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一份《装修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本市黄浦区湖滨XXXXX号企业天地3号XX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承包施工范围为室内装修、电气照明、弱电工程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工期30天(日历);合同在报价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700,000元,因甲方原因在报价清单或施工范围以外需另行增加施工项目,超出总造价3%按签证或商定价款调整,付款方式为乙方进场开工七日内付合同价30%计210,000元、工程过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30%计210,000元、工程竣工甲方入住十个工作日支付工程尾款35%计245,000元,甲方待竣工后一年支付工程尾款5%计35,000元;工程验收以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验收规范良好标准,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出具工程验收证明;违约责任,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工,每延期一天按1%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工程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甲方未按期付款延期3天以上,经书面通知2天内甲方未纠正乙方有权停工,甲方应承担乙方因停工造成的所有损失, 合同由被告万江公司股东A作为甲方代表签字(万江公司系2015年8月6日核准成立),乙方加盖印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被告万江公司股东A分别于同年7月、8月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7,112.50元,另有被告万江公司已付代缴押金62,887.50元,总计支付工程款420,000元, 2016年7月14日,被告显江公司向原告出具补充条款,载明:根据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关于企业天地3号楼12层装修承包合同内容和实际发生,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1、原合同工程总金额700,000元,已付420,000元,余280,000元未付, 2、在实际施工中增加项(见增加项明细),合计金额258,000元, 3、以上两项合计共538,000元工程款未付, 4、该款项在根据原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商榷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被告显江公司分别在补充条款及工程增加项明细上盖章确认, 2017年4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装修承包合同》、补充条款(包括工程增加清单)、装修工程现场照片、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付款明细及流水单、被告万江公司、显江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的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江公司股东暨投资人A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因原告实际履行及被告万江公司确认支付部分工程款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原告举证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已实际履行了本市黄浦区湖滨XXXXX号企业天地3号楼12层的装修工程, 被告万江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承包方工程竣工后,即负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面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现被告万江公司除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尚余工程应付款项包括工程增加项目款项未按约定支付,构成合同违约, 被告显江公司作为被告万江公司的关联企业,其向原告出具补充条款确认就被告万江公司欠款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该行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被告显江公司加入原装修合同关系中,与万江公司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原告负责, 故原告主张被告万江公司、显江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显江公司书面承诺还款最后期限次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诉请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538,000元; 二、被告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53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4.35%)],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万江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德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年,律师执业11年,处理各类案件上千起。  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遗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