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侯永幸与上海百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4435号 原告:侯永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从好。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幸与被告上海百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永幸撤回对被告上海百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原告侯永幸负担。 审判长张继峰 人民陪审员董丽珍 人民陪审员林景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