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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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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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A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2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XX0110民初1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在原审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XX公司与A之间确存有汽车导航仪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对A提供的送货单真实性予以认可,货款数额总计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4,100元,XX公司在A每次送货时当场以现金支付货款,且A于2015年12月30日向XX公司出具付款凭单,该付款凭证上写明“已付清”,故XX公司已向A全额支付了134,100元货款,不拖欠A任何货款,
被上诉人A辩称:A共计向XX公司提供了总额为134,100元的汽车导航仪,但XX公司仅于2015年12月30日向A支付了6,800元,A款均未支付,A在2015年12月30日收到XX公司支付的6,800元后,仅在付款凭单上签了“A”二字,付款凭单上其余字体均为XX公司所写,且当时付款凭单上并无“已付清”字样,
被上诉人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给付货款127,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以曾用名B的名义,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应XX公司的要求,向XX公司提供汽车导航仪等产品并进行安装,且经XX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现XX公司尚有127,300元货款未给付,一审审理中,法院依法传唤证人A、B到庭作证,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A对外以B相称及他们受A雇佣为XX公司配送并安装汽车导航仪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A按照XX公司的要求,配送、安装了汽车导航仪器,XX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对于XX公司提出的对A身份的异议,经查与事实不符;关于XX公司提出的已结清全部价款的辩称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127,3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A、XX公司对双方之间存有总额为134,100元的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XX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全额向A支付了134,100元货款,XX公司对此主张提供的证据仅为2015年12月30日的付款凭证,经审查,2015年12月30日的付款凭单所显示的付款金额仅为6,800元,虽在该付款凭单上显示有“已付清”字样,但该些字样的书写痕迹明显与付款凭单上的其他字样不同,且即便“已付清”字样为A所写,也仅能得出付款凭单所显示的6,800元已付清的结论,而无法得出XX公司应向A支付的134,100元货款已付清的结论,同时,134,100元货款中还包含A于2015年12月30日之后向XX公司提供货物的款项,故2015年12月30日的付款凭单无法证明A对之后发生的货款也作出了确认收到的意思表示,XX公司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已向A支付了除6,800元之外的其余货款,剩余货款127,300元应由XX公司向A给付,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8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璐
审 判 员  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刘德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年,律师执业11年,处理各类案件上千起。  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遗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