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江苏XX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XX20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A,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A,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A,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A,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A,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B、C、D、E、F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嘉 祥
审 判 员 章 晓 东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