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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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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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15刑初18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育才村委会;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人A,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委会;2010年6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山东省曲阜市,
辩护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宫某某、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A、B、C分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A、B、C等人因汪XX与D发生冲突,在本区川沙新镇新川路口环XX处及一楼大门外人行道处,由他人持啤酒瓶打砸、被告人A、B持刀追砍、被告人C脚踢D,致使A受伤,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A、B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A经B联系后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A(左)实质内出血并肾包膜下血肿,已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左顶部)创口,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A、B、C在亲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D分别作出了损害赔偿,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王X、宫某某、A的供述笔录、前科劣迹材料,被害人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证人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A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在公共场所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B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辩护人所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所作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能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前科劣迹情况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显不能对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故其辩护人的免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三、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徐楚楚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一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德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年,律师执业11年,处理各类案件上千起。  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遗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