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巨汇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4民初5466号 原告王X,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汇财富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巨汇财富上海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