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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出资、一人出力开公司,如何操作?

发布者:张文远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股权纠纷 |3705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共同设立某餐饮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甲出资金100万,占股70%;乙提供烧菜劳务,占股30%。
【问题提出】
注册资本应该是多少?在公司章程中怎么写?股东(合伙人)协议如何约定?
【律师分析】
首先,看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这种合作模式的甲乙双方会先对劳务出资作出大致的估价,比如,约定乙的劳务折价30万元。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是应该为100万+30万=130万元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从该条可以看出,出资方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评估作价;2、可以转让。公司法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的物质担保。如果市场价值没法确定,或者能确定但不能转让,这样的出资方式承担不了担保的功能。
本案中,乙的烧菜技术不管有多高明,但它的市场价值很难衡量,而且不能转让,谁也不能强迫他劳动,所以乙的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也就是说,甲乙能写进公司章程的出资只能是100万资金部分,所以,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应为100万,而不能是130万。
再看公司章程中甲乙各自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何记载。
一般的方案为:甲出资额为1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乙出资额为0元,持股比例为30%。
这种方案能反映事实情况,乙的权益也有保障。但很多工商行政部门不允许章程中出现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注:笔者认为,工商部门的这种做法欠妥)。
公司章程也可以不记载持股比例。但如果乙不放心,坚持要将持股30%的内容写进公司章程的话,章程只能这样记载:甲出资额为70万元,持股比例为70%;乙出资额为30元,持股比例为30%。
前述方案,乙的权益得到保障了,但甲觉得和事实不符,自己明明出资100万,怎么只记载70万呢。甲不乐意。
这就需要谈到股东协议如何签订。
对甲而言,为防范乙的道德风险,需要和乙签订一份股东协议,将前述事实在协议中说清楚,固定下来,还需要约定乙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以及不能提供劳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等等。
对乙来说,如果没有另行签订股东协议,也面临甲的道德风险以及其他的法律风险。
 情形一:甲向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公司财务没有记载为出资款。可能的纠纷:甲主张100万元中70万为自己向公司出资,另外30万元为公司向其借款,要求公司归还;又可以主张乙没有实际出资,要求乙向公司履行30万出资义务。
情形二:甲向公司账户转账100万,财务记载为其出资款。可能的纠纷:甲主张其为实际100%股权股东,乙无股东资格。
情形三:甲向公司账户转账100万,财务记载为出资款,同时注明代付乙出资款30万元。可能的纠纷:甲向乙主张30万元为乙向甲的借款,要求乙归还。
另外,来自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债权人认为,根据公司章程,乙的出资额为30万元,但公司财务不能反映出乙已实际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故要求乙在30万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要防范以上风险,可以这样操作:要求甲先将30万元支付至乙,乙以自己名义支付至公司账户,完成出资。同时,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这30万元为乙提供劳务的对价,不是乙对甲的债务。当然,股东协议中可以,也应该有这样约定:如果乙不提供劳务,或者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甲可以要求乙返还30万元,并要求乙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结束语】
一人(部分)出钱,一人(部分)出力(或技术、管理等)合伙开公司的模式很常见,但其中的风险也很多。处理不当,会影响股东间的合作和公司的发展。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股东在公司章程以外另行签订一份与公司章程合理衔接、公平、科学的股东协议。这无论对出资的一方,还是出力的一方,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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