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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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者:张文远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845人看过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推定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股东要免于承担责任,需要“自证清白”,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很多人明白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所以注册一人公司的越来越少。笔者身边很多已经注册为一人公司的投资者,经笔者解释后,都将一人公司变更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公司,但有人变更为夫妻为股东的二人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条的表面文义解释,夫妻股东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2020年12月公示的【(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书中,最高法认为该案中当事人夫妻股东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虽然笔者查询大量生效裁判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均认为夫妻股东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无须承担证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举证责任,但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的示范效应无疑是不能忽视的。这应引起夫妻股东的高度重视。

     如何防范呢?笔者总结一下三种方法,供参考。

     一、设立公司时,夫妻间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公司中各自的股权各自所有,并将该协议防止工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财务上做到:

1、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聘任独立的财务工作人员;

2、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财务支付记录明确清晰;

3、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收支分离、不混同,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股东个人不侵占公司的资金、财产;

4、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程序正当,价格公允;

5、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增加一名名义股东,将夫妻二人公司变为三人公司。

夫妻股东委托一名亲朋好友或者其他值得信赖的人代持一小部分股权,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形式上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第三人增加为工商登记股东。这样夫妻公司就变为普通的多人公司,避免了原夫妻公司被法院视为实质上一人公司或参照一人公司处理的法律风险。

第一种方法是根据【(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书中说理部分提出的对策。但目前没有运用这种方法成功防范风险的参考案例;由于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很多都是中小型企业,第二种方法很多公司难以做到。所以,笔者推荐第三种“釜底抽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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