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
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761010607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0:00

被车撞伤,致原定旅游计划搁置,肇事方全责,法院:旅游合同违约金肇事方承担

发布者: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140人看过 举报

2021-09-2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XX北侧,被告驾驶的车辆(车号:×××)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骑自行车亦由北向南行驶,被告驾驶的小客车右侧与原告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丰台区交通队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

xx保险北京XX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桡骨远端骨骨折(左)。住院期间,被告承担了相关医疗费,但对后续治疗和相关赔偿被告拒不承担,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9.71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交通费23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旅游违约金1788元、手镯损失3300元、鉴定费4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事发后我给原告垫付了医疗费65768.90元、护理费1050元、麻醉棒费用1500元,并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现金1000元我不主张了。而且每次看病我都全程陪同。我垫付的费用我庭后自行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交通事故给我精神上及经济上也带来了压力,要求尽快解决。

被告xx保险北京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有证据支持的合理损失,不认可交通费,护理费没有证据,不同意支付;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部分,不同意支付;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出境旅游合同及缴费通知单、车辆信息及保险查询、鉴定报告、旅行社取消单、收据、户口本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汽车在xx保险北京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酌定每日50元;护理费依据鉴定报告酌定60日,未支付的护理费每日酌定1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旅游违约金证据确实,应由被告赔偿;手镯损失酌定300元。被告支付的费用可自行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七百零九元七角一分,营养费四千五百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护理费五千三百元,交通费三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八万七千八百二十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旅游违约金一千七百八十八元,手镯损失三百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二千二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七十七元,由原告负担四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鸽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近10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合同、公司等经济金融领域。擅长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企业风险控制等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仲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1120120********76 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