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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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收租后,未按时支付房租,法院:应退还承租人

发布者: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2日 863人看过 举报

2021-09-22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门面出租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涿州市XX北XXXXXXXX号X、X层转租给原告,租期一年,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9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包括房屋租金在内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49000元。2014年1月,房屋所有人向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至2014年1月已到期,且被告并未向其缴纳房屋租金,要求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1月22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和《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不当得利的房屋租金等费用退还原告,共计人民币49000元,并保证于2014年12月1日将所欠欠款全部还清。但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只将押金费用人民币5000元退还,对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原告提供了双方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双方签字的《还款协议》。


【法院观点】

原、被告根据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并达成退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房屋租金、物业费用等4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7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退还原告张X房屋租金等费用44000元及利息3729元,合计477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由被告王X负担。

李玉鸽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近10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合同、公司等经济金融领域。擅长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企业风险控制等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仲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1120120********76 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