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8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薛某向姚某购买一批钢材,款项共计90万元。2014年5月20日,薛某支付姚某30万元,剩余60万货款一直拖欠。
2017年姚某委托雷声律师事务所宋建军律师起诉薛某,追讨60万本金及利息。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在姚某合同、欠条、供货单、录音等等证据俱全的情况下,判决薛某支付60万货款,违约付款利息。
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薛某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经过】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薛某是否应向姚某支付货款60万元及利息。薛某认可与姚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薛某对向姚某出具欠条并署名捺印的事实亦予以认可,虽然辩称其系被迫向姚某出具该欠条,但是薛某无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二审中,薛某又提出欠条涉及的金额是姚某要求其支付的高利息,但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薛某的辩解均不能成立,其应向姚某支付货款6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薛某应当向姚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应当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日起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薛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