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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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典当行诉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5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被告王某系原告某典当公司的员工,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129日进入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后在并未达成一致的岗位调整意见时,克扣被告2015年至20161月少发工资2万元,后被告离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少发工资2万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雷声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并做出了答辩意见。原告诉称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缺乏资产收购和整理方面的工作能力,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将被告调至其他岗位,被告并未在一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有效变更,其次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被告没有完成业绩考核,应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存在欠发工资,请求不支付仲裁协议中规定的2万元工资。

法院判决:原告所提出的扣减被告工资的理由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整了被告的岗位和薪资,后又主张克扣的工资是因为被告没有完成绩效考核,两者陈述理由相互矛盾,又均无法无据,不能成立。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扣发的总计19356元工资,并驳回原告典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很少因为几个月的工资的减少而能在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故对于原告扣减工资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未在一个月的异议期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维权就推定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扣减、拖欠工资的行为,于一个月之后认定为有效变更。其次关于绩效考核扣减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典当公司应对扣减被告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或举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由典当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