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告某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某家具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提供木材,但被告未如期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余元,因此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1.2万元。雷声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通过全面的分析后提起了诉讼。本案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全部的货款。最后雷声律师成功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点评: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因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若有可预见的因对方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义务而带来的财产损失时,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且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