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常年有业务往来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初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此后双方于2015年9月7日补签书面《个人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成套消防用具,货款合计11万7千元,交货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前,地点为成都锦江区某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货款未果,因此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雷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通过全面的分析后提起了诉讼。本案经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应于2016年11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8万7千元货款。最后雷声律师成功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点评:口头合同也是目前《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订立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口头合同的优点是订立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因此在涉及标的额较大、当事人复杂、合同不能即时清结的情况下,订立书面合同更为安全并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