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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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常年有业务往来关系,双方于20159月初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此后双方于201597日补签书面《个人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成套消防用具,货款合计117千元,交货时间为2015910日前,地点为成都锦江区某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货款未果,因此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雷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通过全面的分析后提起了诉讼。本案经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应于2016117日前向原告支付87千元货款。最后雷声律师成功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点评:口头合同也是目前《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订立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口头合同的优点是订立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因此在涉及标的额较大、当事人复杂、合同不能即时清结的情况下,订立书面合同更为安全并且有保障。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