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某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李某于1984年入职到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于2014年11月3日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打伤,后经成都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李某所受伤情系工伤,及评定李某伤情为十级伤残。为此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相关工伤待遇,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无,故李某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宋建军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接案后,承办律师询问案件当事人,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指出,但某机械公司未配合李某李某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公司保险理赔。
【法院判决】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工资;某机械公司配合李某办理公司保险理赔手续;驳回某机械公司要求不向李某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停工留薪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