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1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公司。
代理律师: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被告:乙公司。
代理律师:凌XX、汪XX(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付某
代理律师:廖XX(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经双方证实,原告向A工地供货金额为2324065元。B、C、D、E、F、G、H,这7个工地供货总金额为1290516元,被告已分别向甲、丙、丁、戊公司支付货款2949310元,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又支付货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只承建了A、B、C、D、E这5个工地,供货金额为2824054元。F 、G、H这3个工地,是付某个人所有。
付某称,其未代表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支付计划承诺书虽系本人签字,但被告并不认可承诺书中的供货数额且未签字。
本所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分析证据资料后,提起诉讼。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胜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一、付某为乙公司的项目经理,且付某有职权在收货单上签字,并非一般员工,其接受甲公司供货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二、乙公司已经依据供货明细表向丙公司、丁公司支付货款,证明乙公司已对该表中的数额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原告所主张的货款664275元。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付某有权在收货单上签字,其为乙公司项目经理,非一般员工。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付某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付某签字的行为有效。
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一般需要提供合同、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转款记录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原件予以核查,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也常常存在争议。因此在诉讼前,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对有证据缺陷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补正,不可贸然起诉,起诉后想对证据进行补正的难度就十分大了。
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