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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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雷声律师成功收回债务

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658人看过 举报

2017-04-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公司。
代理律师: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代理人:李某(员工)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于2015831日签订《不锈钢材料购销合同》。后乙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甲公司分两次送货到指定工厂。乙公司迟迟不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发函催收后,乙公司称所欠货款92000元,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购不锈钢板款14867.1元,剩余货款转移至丙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债务转让。
接案后,承办律师询问案件当事人,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参与调解。
 
调解结果: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律师建议:
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签订债务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被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让的标的。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1510119********27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