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公司。
代理律师: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代理人:李某(员工)
案情简介:
甲、乙两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不锈钢材料购销合同》。后乙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甲公司分两次送货到指定工厂。乙公司迟迟不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发函催收后,乙公司称“所欠货款92000元,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购不锈钢板款14867.1元,剩余货款转移至丙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债务转让。
接案后,承办律师询问案件当事人,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参与调解。
调解结果: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律师建议:
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签订债务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被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让的标的。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