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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索赔案一审股民胜诉,司法保障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581人看过

8月19日周五晚间,大智慧公告收到《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大智慧赔偿1名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 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 元;被告立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胡清认为:虽然该判决尚未生效,但对于后期案件有积极的诉讼指引作用。法院在投资者胜诉判决中认定了2015年11月7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也就是确定了可索赔的区间,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智慧股票产生亏损,提起诉讼后即可一审胜诉。


“据大智慧8月19日最新公告,已有1158名大智慧股票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索赔金额合计达25668.04万元。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之后会有更多的胜诉判决产生,我们代理的大智慧索赔案也将获得胜诉判决。随着投资者胜诉公告的发出,广大适格投资者也会重拾信心加入维权队伍,此外,我们律师代理该类案件通常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几乎没有维权成本,大智慧的索赔人数或许将会更多。至于广大投资者担心的被告偿付能力问题,上市公司经济实力较强,况且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以往胜诉的案件来看,只要判决书生效判赔,胜诉投资者一般均能获得相应赔偿。”胡清律师表示。


司法保障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八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对于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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