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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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改变大智慧案索赔范围,索赔金额仍在攀升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318人看过

  2017年8月4日晚间,发布第40次关于收到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公告,称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128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4,768.1万元。

  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认为: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

  赔偿损失范围

  《若干规定》第七节“损失认定”,详细列举了虚假陈述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我们会根据投资者具体的买卖情况采取符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方式,具体的损失额最终由法院裁判。

  索赔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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