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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案已被受理,后续案件将再次提交立案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4日|分类:经济仲裁 |419人看过

  2015 年 8 月 14 日安硕信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沪证专调查字 2015282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6 月 14 日安硕信息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并予以披露。2016 年 12 月 20 日安硕信息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一、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变更的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3日(含)之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3日收盘前仍部分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

  二、赔偿损失范围

  《若干规定》第七节“损失认定”,详细列举了虚假陈述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我们会根据投资者具体的买卖情况采取符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方式,具体的损失额最终由法院裁判。

  三、索赔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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