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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温州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7-06-27
2017年06月27日 | 发布者:周跃伟 | 点击:7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08年原告承接了由被告总包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某某安置房二期工程的水电工程分项目,原告于2009年7月份进场施工与土建项目同期进行,至2013年10月份竣工。同年12月底,经温州市某某大道龙湾段工程...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原告承接了由被告总包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生活区A地块安置房二期工程的水电工程分项目,原告于2009年7月份进场施工与土建项目同期进行,至2013年10月份竣工。同年12月底,经温州市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验收完毕。工程造价审计于2016年11月份审核完毕,工程总金额最终确定。同时原告水电施工项目工程价款经被告确定为人民币5723359元。在上述施工期间根据工程进度被告已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50687.71元,因消防验收原告需自行承担返工费用人民币89873元,税金及应向被告支付的工程管理费按水电工程项目价款的6%计算为人民币343401.54元,及按比例承担工程价款审计费用人民币13000元。扣减上述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26396.75元。在最终工程价款审计确定后,原告多次去找被告要求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以致酿成诉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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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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