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原告承接了由被告总包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生活区A地块安置房二期工程的水电工程分项目,原告于2009年7月份进场施工与土建项目同期进行,至2013年10月份竣工。同年12月底,经温州市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验收完毕。工程造价审计于2016年11月份审核完毕,工程总金额最终确定。同时原告水电施工项目工程价款经被告确定为人民币5723359元。在上述施工期间根据工程进度被告已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50687.71元,因消防验收原告需自行承担返工费用人民币89873元,税金及应向被告支付的工程管理费按水电工程项目价款的6%计算为人民币343401.54元,及按比例承担工程价款审计费用人民币13000元。扣减上述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26396.75元。在最终工程价款审计确定后,原告多次去找被告要求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以致酿成诉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