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律师作为原告吉XX代理律师起诉广州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纪人合同一案在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因起诉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不同看法,经过二轮庭审后,一审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2015年6月,原告成为被告广州XXX公司旗下网络主播艺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表演才艺,根据观众消费金额收入由被告扣除佣金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给原告,至同年9月原告觉得被告对其扶持力度不大,没有尽到对旗下艺人照顾义务,遂决定与被告解除合同,因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及约定合同期限,故,原告认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存在违约。但是被告擅自扣留和没收了原告演出费用人民币42651.52元。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实际作为被告的签约艺人录制节目并在第三平台播出,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效果比较理想。
本律师认为现在网络主播是个新兴的热门行业,没有一个入门标准,鱼龙混杂,法律法规对其这块的规定目前还是比较空缺,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在法律上权利义务也不是很在意,导致双方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