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一,为多年朋友关系,2009年5月起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一因经商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并于2012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至2013年2月底偿还上述借款。至承诺时间届满,被告一依然无法兑现承诺。于2014年3月24日,经双方协商并经其他产权人(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同意,将河间路555弄4号2907室、2908室卖于原告,暂定以每平方人民币35000元单价成交上述房屋,鉴于上述房屋为动迁房,三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房屋权利限制解除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24日,实际成交单价以房屋过户时由评估机构评估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上述人民币450万元借款从应付购房款中抵扣。原、被告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委托上海罗顿律师事务所周进华律师、付润辉律师进行见证后,出具了相应的见证书。合同签订后,上述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产权证原件。至约定时间届满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事由,同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上述被告却置之不理,以致酿成诉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