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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欧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2026-10-14
2026年10月14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1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25年5月13日20时28分许,曹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甲,行驶至某县某省道某公里处路段时,与步行的欧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甲、李某甲、欧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李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欧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2.7万余元。经诊断为左胫骨上段及下段骨折、左腓骨下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3日20时28分许,曹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甲,行驶至某县某省道某公里处路段时,与步行的欧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甲、李某甲、欧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李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欧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2.7万余元。经诊断为左胫骨上段及下段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右足舟骨及骰骨等多处骨折,以及右眉弓、右耳后皮肤裂伤等。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需留陪人一名,后续治疗费约七千余元。因曹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陈某甲、曹某乙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欧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何立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方应否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合理,以及未成年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如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陈某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但辩称前期赔偿已导致家庭极其困难,希望原告允许其分期履行赔偿义务。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曹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欧某受伤,其违法行为与欧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曹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陈某甲、曹某乙承担。法院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及证据,核定欧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该费用应全部由被告陈某甲、曹某乙承担。扣除被告方先行赔付的2.1万余元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1.8万余元,被告方尚应赔付九千一百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曹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某经济损失九千一百余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三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未成年人侵权及监护人可能推诿的潜在风险,何律师精准锁定法定监护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确保索赔主体适格。在证据组织上,何律师细致梳理医疗票据、误工证明及医嘱材料,将复杂的损失项目转化为清晰合法的索赔清单。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分期履行请求,何律师据理力争,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促使法院依法作出全额支持核心诉求的判决,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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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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