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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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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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丈夫去世后,家人是否应偿还其个人债务?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4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何X陈XX与借款人陈X分别是夫妻、父女关系,被告陈昕与借款人陈X是父子关系,原告与陈X是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6日,陈X以需还债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按两分月息计算利息,每月付息壹仟贰佰元整”,并注明“预2019年8月份还本,押电厂三号楼房为证”。还款期限届满后,陈X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20年8月,陈X因病死亡,遗留有位于昭平县砖混结构房等多处房产。但被告不履行承诺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本案债务是否应由借款人的继承人承担?


本律师认为:

  1. 本案是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当共同签字,共同使用。现无任何证据表明何X作为妻子参与了签字,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款借款用途系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由借款人以其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2. 本案应由继承人在其个人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超出范围部分不承担。考虑到本案金额不高,仅6万元。昭平县砖混结构房的老房子价值与其相当,该房子可认定为借款人与何X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本案债务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妻子不应承担,故应对该房屋进行析产,拍卖所得应先区分夫妻各自份额,再由剩余属于借款人之部分按照遗产的范围进行承担。


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陈X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条》进行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人陈X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三被告均是陈X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X遗产范围内返还陈X所欠原告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

经查,陈向原告借款,虽发生在陈与被告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何不知情,在陈因病死亡后才知晓该笔债务,且陈、被告何均有固定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陈夫妻有退休金,也没有重大家庭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和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陈、何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何偿还,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处理结果:

被告何X陈XX、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6000元债务。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处理的结果,区分了夫妻共同债务,为妻子保留了自己的那份夫妻财产,仅用借款人个人那份份额进行处置,达到了被告聘请律师的应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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