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何X、陈XX与借款人陈X分别是夫妻、父女关系,被告陈某昕与借款人陈X是父子关系,原告与陈X是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6日,陈X以需还债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按两分月息计算利息,每月付息壹仟贰佰元整”,并注明“预2019年8月份还本,押电厂三号楼某房为证”。还款期限届满后,陈X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20年8月,陈X因病死亡,遗留有位于昭平县砖混结构房等多处房产。但被告不履行承诺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本案债务是否应由借款人的继承人承担?
本律师认为:
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陈X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条》进行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人陈X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三被告均是陈X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X遗产范围内返还陈X所欠原告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
经查,陈某向原告借款,虽发生在陈某与被告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何某不知情,在陈某因病死亡后才知晓该笔债务,且陈某、被告何某均有固定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陈某夫妻有退休金,也没有重大家庭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和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陈某、何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何某偿还,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处理结果:
被告何X、陈XX、陈某昕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6000元债务。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处理的结果,区分了夫妻共同债务,为妻子保留了自己的那份夫妻财产,仅用借款人个人那份份额进行处置,达到了被告聘请律师的应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