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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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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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种植果树为名的诈骗罪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7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邀请陈某1合伙投资陈家的20多亩地种植沃柑,在通过微信聊天过程中陆续以投资种植沃柑的名义向陈某1要钱,但实际上陈并未将钱投入种植沃柑,在陈某1和陈某1母亲要求看果树时,陈谎称毛某1、奉某的果园就是陈与陈某1合伙投资的果园。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陈某1陆续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到陈、陈某2账户的方式,转了人民币229900元给陈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分析:

经了解,被告人陈某最初利用从受害人陈某1处的钱对合伙种植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土地,购买肥料等行为,但因为家里人不同意,而最终没有种上果树。但在没有种植果树以后,其继续以种植果树为名,多次向被害人要钱,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其并未使用转来的钱投入到种植果树的合伙事务之上,而是多次以此名义要钱,故,从被害人和办案机关的思路来看,被告人陈某无疑构成诈骗罪。


律师建议: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人前期具有合伙种植果树的共同合意,被告人前期也具有共同合伙的具体措施,如购买果苗(后来卖了),平整土地,施肥等等,因此,前期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对前期的金额应当扣除,不作为诈骗罪定性。

二、对于后期,被告人显然没有将款项用于种植果树,仍多次以维护果树为名,向被害人要款。但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是否种植了果树,并不确认,且在未确认的前提下,在几次交谈中相信无论被告人最终是否把钱用于果树投资还是其他投资,是一种概括性的默许。只要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成果,就没有深究。因此,其后期是否应该认定为诈骗,非常值得商榷。

三、事后,双方达成了欠条,对上述债务进行了约定,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其法律关系已经厘清,应该以民间借贷来看待。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陈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2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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