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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周六福金店被抢劫一案成功案例

2018-11-12
2018年11月12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31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结果]:8年有期徒刑[代理单位]: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何立武一、基本案情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因经济拮据,遂萌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案由]:抢劫罪
[审理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8年有期徒刑

[代理单位]: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立武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因经济拮据,遂萌生了抢劫位于广西钟山县周六福珠宝店的念头,后多次到该店及周边踩点,并准备好作案所使用的无牌女式摩托车、摩托车头盔、斧头、一次性口罩等工具。得手之后,由廖春兵驾驶小汽车接应陈某、夏某离开钟山县,逃往江苏省苏州市。所劫黄金饰品卖给由陈某事先联系的李某,获赃款167000多元人民币,三人按约定比例分成。经鉴定,被告人所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230576.63元。

二、争议焦点

第一、3个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成立;
第二、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


三、审理过程

[罪名成立]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夏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夏某、廖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夏某的作用、地位次于被告人陈某。

[从犯]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廖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四、代理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夏某、廖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钟山周六福珠宝步行街店经济损失人民币230576.63元。

 

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斧头两把、燃烧残留物一袋、长袖上衣一件予以没收,存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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