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柳某A与被告柳某B系富阳镇某村1组、2组村民,三人房屋并排为邻居。2013年被告拆除其后院建围墙,原告认为,被告的围墙占据历史通道,阻碍了原告大小车辆进出,被告不听原告劝阻,一意孤行,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拆除。
被告委托何立武律师应诉。律师分析:一、相邻通行权要求阻碍的是当事人唯一通道、根据现有证据及客观事实,并不妨碍原告车辆通行。二、本案被告占据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从原告主体来说,在并非唯一通道情况下,只有村小组具有原告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占用通道砌围墙并且堆放水泥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应该对围墙及堆放的水泥砖进行拆除和清除,但庭审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所占道路系原告进出的唯一通道。结合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围墙旁位于被告屋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原告并非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亦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且该通道并非为原告进出口的唯一、必经通道,原告屋前亦有通道供其通行,对该事实原告亦认可。另,被告围墙占据后通道仍宽达3.45米左右,该宽度足以保护原告的正常通行,原告的要求显然已经超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通行“必要便利”的限度。故本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相邻通行权的案件,一般原则上都是要求被阻碍的通道具有唯一性,如果具有多条通道,一般法院不予支持。且对于原告来说,需要承担阻碍通行的举证义务,起诉之前应当收集到相关证据。
附相关法条:《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