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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等与被告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01-15
2016年01月15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8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何某驾驶无号牌低速货车遇李某(受害人)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驶入公路后停车下车推车横过公路,在李某推车横过公路过程中与无号牌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何某驾驶无号牌低速货车遇李某(受害人)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驶入公路后停车下车推车横过公路,在李某推车横过公路过程中与无号牌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何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6791元×20年=135820元;2、丧葬费3553元×6个月=21318元;3、精神抚慰金30000元;4、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伙食费、人员误工费共5000元;5、被扶养人黎引姣生活费5206元×5年÷5人=5206元,以上损失共计197344元,扣除被告何某已经给付的费用40000元,尚欠157344元。

因本事故中李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何某应按90%的责任承担。原告放弃对轻便摩托车所有人谢某的索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俊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3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何立武律师办案过程

对原告的损失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没有意见;精神抚慰金过高,以20000元为宜;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伙食费、人员误工费有异议,交通费应出具发票,伙食费没有依据,误工费应以3人3天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谢某作为轻便摩托车所有人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已经给付了死者家属4万元赔偿金。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某赔偿原告陈某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8062.5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赔偿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伙食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何某驾驶无号牌低速货车遇李某(受害人)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驶入公路后停车下车推车横过公路,在李某推车横过公路过程中与无号牌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何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6791元×20年=135820元;2、丧葬费3553元×6个月=21318元;3、精神抚慰金30000元;4、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伙食费、人员误工费共5000元;5、被扶养人黎引姣生活费5206元×5年÷5人=5206元,以上损失共计197344元,扣除被告何某已经给付的费用40000元,尚欠157344元。

因本事故中李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何某应按90%的责任承担。原告放弃对轻便摩托车所有人谢某的索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何俊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3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何立武律师办案过程

对原告的损失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没有意见;精神抚慰金过高,以20000元为宜;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伙食费、人员误工费有异议,交通费应出具发票,伙食费没有依据,误工费应以3人3天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谢某作为轻便摩托车所有人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已经给付了死者家属4万元赔偿金。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某赔偿原告陈某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8062.5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赔偿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伙食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责任划分是原告次要责任,被告主要责任,一般而言,法院判例大多支持30%,70%责任笔录的划分。但是本案当中,原告要求被告90%,这与审判实务不符,因此庭审当中提出按照三七开划分,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原告主张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主张,应结合受害人过错承担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何立武律师提出以20000元为宜,最终法院支持21000元。关于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应先由负有交强险缴纳义务一方按照交强险的限额承担责任,不足的双方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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