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宋某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何某驾驶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遇原告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何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宋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77天,住院期间有陪护人1名,医嘱建议加强营养、全休一个月。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0969元;2、护理费36157元/年(服务业)÷365天×77天=762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77天=7700元;4、营养费20元/天×77天=1540元;5、车辆损失费2000元;6、羽绒服、眼镜、皮鞋共1000元,以上合计30836元。被告何某驾驶的桂J×××××号车辆为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被告北部湾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损失先由被告北部湾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被告何桂青承担70%责任在商业险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桂青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过程
庭审当中,双方就是否应该支持护理费一事争议最大。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何某对护理费一事提出,曾到原告住院的病床远处探望,未曾见过有相关护理亲属在场护理,因而不认可原告提出护理费的主张。而且,是原告自己赖着不出院,其床铺费比打针用药费都高,其实原告早就可以出院了。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5478.92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要求被告赔偿羽绒服、眼镜、皮鞋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何立武律师认为,对原告护理费的主张是依据医院出具“住院留陪一人来主张的”,医院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是无法推翻的。被告所谓的有工作人员去医院远处探望,未曾见过有相关护理亲属在场护理,但是二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其到现场去探望一事,对护理费的主张,还是应以医院的材料为准,这符合法律的要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何立武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护理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