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薛某持镰刀将原告在石灰窑的沙糖桔砍死39棵,原告随即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薛某给其造成经济1万元经济损失(具体损失以鉴定为准)
办案过程
受理该案之后,经询问被告得知,被告承认砍死原告的沙糖桔多棵,但是是因为被告占用了其自有的土地,原告不愿退出,所以被告才将其沙糖桔砍死。以上事实由派出所做了笔录,已经确定下来,看上去对被告薛某确实不利,属于自己已经承认了侵权这一事实。如果从这一角度去办该案,则被告败诉无疑,因此何立武律师寻求其他方案去维护被告薛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但是经了解情况后,本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组法律关系,第一是财产损失侵权纠纷,第二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果土地权属有争议,需要先向政府申请确认,土地确权是本案侵权成立的前提,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个方案打,相当于打一个程序,则法院很可能会以该案涉及土地权属,不好审理,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是,从这个思路出发,何立武律师做了以下三个事情:第一,收集土地权属证明。经向被告薛某询问,得知该土地曾经属于他村土地,后经过行政判决,这一片属于被告村范围。何立武律师取得判决书审查之后发现,虽然判决书将一片土地判决给被告薛某村,可是却对四至范围说得不是很清楚,等于是相互的村庄界限都有对方的土地,情况比较复杂,无法百分之百确认土地就是属于被告薛某村的。
为了强化该土地存在争议的事实,何立武律师又申请了五个村民出庭作证,证实该土地属于薛某村。
为了以防上述策略不被法庭采纳,通过查看原告证据提交的薛某在派出所的笔录得知,薛某虽然承认砍死原告王某的沙糖桔30多棵,但并未具体指多少棵,且之前的果树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
于是何立武律师在庭审之中提出,果树损失无法估计,应该鉴定决定(但实际上没有原物,无法鉴定)。
最终,法庭囿于原物不在,无法做鉴定以及土地存在争议,法庭实在不便处理,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要求其先到政府申请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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