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11日23日许,被告人谭某驾驶摩托车去某县城需找作案目标。7月12日凌晨2时许,发现被害人谢某,于是尾随至一单位门口持刀进行抢劫,当场抢得现金430元,后被告人逃离。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
何立武律师办案过程
受理该案后,经与被告人谭某沟通和查看该案案卷,何立武律师认为,对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比较充分,做无罪辩护已无可能,于是建议谭某选择罪轻辩护的策略,获得其同意。
判决结果
公诉人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之间。
法院判决三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抢劫罪,持刀,没有其他减刑情节,可能判决4年。经与被告人谭某家属同意,何立武律师主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跟受害人协商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获得受害人的同意,后何立武律师带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一同在法院刑庭签订了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即时提供给法庭。
庭审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获得公诉人的认可。但是公诉人质疑受害人未在其身份证上签字,质疑赔偿协议的真实性。何立武律师立即辩称,该案的赔偿系在刑庭办公室在书记员的见证下签订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且协议书上有何立武律师亲笔和一名被告人家属的签字见证,同样具有证明力。后公诉人对此未再提异议。
后语:有时候有的案件没有什么可做空间,如抢劫罪,有的抢劫罪情节简单明了,证据充分,被告人在每份笔录都认罪。辩护律师要尊重事实,但从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应该竭尽能力帮被告人处理好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这两项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争取为被告人获得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