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高某窜至滨江区**街道**村一居民房内以爬入方式实施盗窃行为。高某在该房子三楼房间内窃得存钱罐一只(内有硬币800余元),盗窃过程中被失主汤某当场发现,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滨江区人民检查院以盗窃罪对高某提起公诉。高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较好。本人作为辩护律师认为,高某自己的供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前科,请求法庭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滨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综合案件审理具体情况,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高某要求法院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公诉人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引起高某盗窃的主要原因是平时缺少管教,父母对高某缺少关心,同时高某平时喜欢上网,上网的钱不够时并没有向父母要,而是去实施盗窃行为。而高某因盗窃财物较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