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历经近2年,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被告王某(化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
时该合同实际已履行近2年,原告起诉的理由系被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并
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作为证据材料。本律师代理被告方,认为败诉的概率非常大,但经
仔细分析,虽然可能败诉,但我们并不担心,在为一旦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双方应当返还财物,而原告经营公司的利润和收入据我方了解应当是完全超过了当
时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所以无论结果如何,对我方均较为有利。
原告在一审过程中申请了撤诉,过了几天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
款、赔偿损失等,本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向法院递交了本律师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不久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又上诉。经本律师努力,虽然二审
审理期限延长3个月,二审最终维持原判,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