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王某犯敲诈勒索罪被轻判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漏志华 | 点击:16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4下半年,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犯罪数额巨大,如果未找到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情况下,正常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经本律师努力,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开庭审理时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终于为王某争取了减轻处罚,

2014下半年,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犯罪数额巨大,如果未找到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情况下,正常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经本律师努力,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开庭审理时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终于为王某争取了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后,本人了解到,正常刑期应当是4-5年,因本律师认真负责,从案卷资料中找到了减轻处罚的有利证据,最终王某被定为从犯,被依法轻判。获得了被告人及家属的好评!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二、被告人在各个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具体犯罪数额的异议不影响其认罪态度,被告人也愿意积极退脏。

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同样属于共犯中的从犯,被告人犯罪的数额及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数额相对较小,而且又未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利用了淘宝的交易规则的一种投机行为,犯罪对象是相对单一的,只针对淘宝网上卖家的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也不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

四、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无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数额有异议,建议法院审慎认定被告人具体犯罪的数额。

*****(省去约500字)

辩护人认为具体犯罪数额大小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因此辩护人建议,对于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数额审慎认定。

五、经辩护人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经济条件较差,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家庭情况。

因被告人的父亲**年前就去世了,被告人目前的家庭成员只有二人,****(省去300字)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其特殊的家庭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从犯、初犯,辩护人建议法院依法给予被告人处以尽可能轻的刑罚。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漏志华
漏志华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17064 积分:3998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漏志华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漏志华律师电话(1875801775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58017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