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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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张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宋智刚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张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3111.06元及逾期利息(以143111.0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19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00元,并承担受理费16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XX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梁XX未报告财产,亦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0月9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梁XX于XX公司的账户,但因余额过少,本院未予处置。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查询到位于东莞市××镇威远公园东侧威远XX第七栋C601房的房产已于2017年10月13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因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听取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约谈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9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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