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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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781号马XX、全XX、邱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宋智刚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全XX、邱X、东莞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全XX、邱X、东莞市XX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上述合计176363.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邱X名下位于东莞市XX、矮岭冚村新世纪·领居景福轩商住区5号楼1单XX150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0××43)、另案(2019)粤1972执9733、9734号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全XX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望海路1号碧桂园凤凰湾畔花园16幢1单元1504,上述房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封【首封案号为(2018)粤1971财保673号】,因首封案件尚在诉讼,因此本院无法处理;发现并轮候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全XX名下粤S×××××号牌小汽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下落不明,现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全XX、邱X、东莞市X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全XX、邱X、东莞市XX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线索时,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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