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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个人财产的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撤销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60人看过

案例要旨: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可视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双方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以该赠与房产已设定抵押等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案号:(2005)常民一终字第4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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