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严某诉陈某、刘某一、刘某二共有纠纷一案,本人接受被告陈某、被告刘某一、被告刘某二的共同委托担任其在本案一审的代理人,代理人在庭审中已发表初步答辩意见,现结合原告主张及庭审调查情况,补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根据现状,三被告应当多分相应份额。
原告共育有两子,在庭审中称刘某对其履行主要的赡养义务,并据此主张多分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原告另一抚养人未完全履行对母亲严某的抚养义务,从风序良俗方面来说,在刘某死亡后,其兄是否应参照刘某之前的标准对其母亲严某履行主要的赡养义务呢?如此看来,原告主张多分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中应由原告领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足够实现对原告的赡养。真要以情动人,依据生活实际被告陈某与刘某结婚十几年,孩子依赖父亲,刘某又是三被告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家庭生活的紧密及依赖程度远非未共同生活的原告可及。结合现今社会的消费水平,被告刘某一与被告刘某二均在幼年,至其成年独立生活尚有十年之上,更不用说一个单亲母亲丧偶后仍需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幼子将面临的困难境地,被告在此也无意多述困苦,恳请合议庭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使赔偿金真正发挥抚慰伤痛、弥补损失的作用。
二、原告已经多分刘某遗体器官捐赠款,本案中应当少分赔偿份额。
受害人刘某死亡后因捐赠遗体器官获得捐款人民币160000元,被告充分考虑原告情况,收到该款项后,即将其中的70000元交付原告。相对而言原告已经多分相应份额,在本案中不应再多分赔偿金,请求合议庭考虑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对三被告适当多分赔偿金的份额。
三、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件诉讼费15679元中的12000元由被告陈某支付,该判决中原被告应承担诉讼费5313元,原告应共同分摊,剩余已缴纳诉讼费部分应由被告领取。
以上,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代理人:田翠丽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