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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鲜律师代理王某甲劳动争议案调解成功

发布者:张花鲜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自2010年6月起在某创业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连续工作。2025年,王某甲从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级管理干部先后被降为科级科员,最终调至生产车间一线机械检修工,月薪从万余元降至几千元。王某甲虽在违规处理通报上书写“服从安排”并提交辞职申请,但其主张系在公司优势地位下被迫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了录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某公司单方按调岗后标准核算发放2025年7月工资,导致实发工资四千九百余元,远低于调岗前月均一万余元的水平。王某甲提出异议后,公司直至一审期间才补发五千余元差额。王某甲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其部分诉求,王某甲不服,委托张花鲜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调岗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王某甲书面“服从”是否代表真实认可;二是公司单方降薪发放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王某甲在关联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是否负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及双倍工资责任;四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员工激励股权对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五是各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王某甲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为16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认王某甲与某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限期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甲包括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工资差额、激励股股息及股权对价等各项赔偿共计9万元;某公司限期补缴王某甲在职期间欠缴的各项社保,王某甲交回15万股内部员工股权激励凭证原件;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王某甲不再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五元均由王某甲承担。

 

【律师价值】

张花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张律师精准提炼出“调岗惩罚性”、“混同用工工龄合并计算”及“股权对价属于劳动争议”等核心上诉理由,有效扭转了案件走向。在二审中,张律师通过组织录音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员工自愿认可调岗”的抗辩。同时,张律师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将复杂的股权纠纷与社保补缴问题打包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9万元赔偿及社保补缴,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高效化解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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