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花鲜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22年3月3日入职M公司,担任车间工人。2024年1月17日,张某在公司厕所外的砖道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遭受了右肩袖损伤、右肩关节脱位等多处伤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所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10级。由于M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M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684.47元。
M公司的唯一股东朱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与M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M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定张某与M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判定M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判定朱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以及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劳动关系的确认:张律师通过收集张某的工作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张某与M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 工伤认定的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功为张某的伤情争取到了工伤认定,为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奠定了基础。
3.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详细计算了张某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确保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股东责任的追究: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功追究了公司唯一股东朱某的连带责任,为张某的赔偿提供了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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