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花鲜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1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田某在乘坐胡某驾驶的车辆时,遭遇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田某遭受了包括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在内的多处伤害。事故发生后,田某被紧急送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与事故另一当事人刘某有同等责任,而田某及其他乘客无责任。
办案过程
田某委托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的张花鲜代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请求,并申请了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司法鉴定。被告胡某辩称田某未系安全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应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田某损失136,194.4元。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田某损失4,641.2元。
3.胡某赔偿田某损失3,642.72元(已支付3,000元)。
4.鉴定费2,86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1,430元,胡某承担858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无偿搭乘与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的问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胡某与王珍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田某作为无责任方,有权请求赔偿。法院考虑到胡某的无偿搭乘行为,依法减轻了其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考虑到事故中其他受伤者的利益,对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进行了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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