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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应负的责任

发布者:张花鲜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9日 1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33日,原告连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胡某驾驶的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连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严重,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办案过程

原告连某委托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的张花解律师代理此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122.27元,后增加至154,685.02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需核实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后,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5,400元和56,405.6元,剩余损失按照50%的比例赔偿44,101.29元,总计赔偿金额为105,906.89元。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负担535元,被告负担1,162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连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确保了合法权益的维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连某与胡某负同等责任。

保险责任的承担: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核定了各项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

办案过程中,详细梳理了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保险情况等关键信息,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积极与被告沟通,争取了较为合理的赔偿结果。此外,法院在判决中对各项损失的认定和计算,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合理提出诉讼请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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