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徐某自2018年起在A公司工作。2023年,徐某被确诊为胃癌并开始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A公司未支付任何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认为A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共计72272.74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依法提起仲裁。
办案过程
徐某委托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的张花鲜律师代理此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以证明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工资情况及医疗情况。A公司则辩称徐某的请假时间已超过法定医疗期限,并提交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
判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应支付徐某病假工资20129.47元,并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月支付疾病救济费2875.64元,直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徐某的医疗期及其病假工资的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徐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应按照徐某病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0%支付病假工资。此外,医疗期满后,A公司应继续按月支付疾病救济费。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通过详实的证据准备和法庭辩论,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这一案例体现了劳动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本案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劳动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病假等事宜时,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