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花鲜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8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1963结婚,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女儿王某3,大儿子王某4,二儿子王某2,小儿子王某5。原告对象在2007年农历2月19日去世(被告王某2未承担生病、抢救、丧葬产生的费用),原告现长期随大儿子王某4生活,有时也去江西南昌、浙江杭州分别与大女儿王某3、小儿子王某5生活。多年来原告的生活都是由三人照料,但被告王某2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期间不但未给原告一分钱,而且在偶尔见面时当着原告的面对其他兄弟姐妹骂骂咧咧、摔摔打打,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目前原告左脑麻木记忆力下降,经常伤心流泪。
因此原告委托张律师起诉至法院,希望能够获得四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643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四被告作为原告成年子女,在原告年老且经济收入来源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今后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各被告应支付赡养费用的数额本院根据原告居住地日常生活水平和四被告收入情况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2于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42元、642元、642元、33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2021月2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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