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礼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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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化成债权的纠纷【首发】

发布者:张礼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3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提示: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公司、个人合伙企业或某项目股权的转让、退股的情况,进而出现股权转换成为债权的问题。而一旦债权因各种原因不能实现,则会产生纠纷。本案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8日,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作出《关于对公司核心领导团队成员股权投资及激励事项说明》,给予张某股权激励,给张某配送了0.13%的股份,同时张某投资人民币20万元入股,共计持有食品公司2.13%股份。食品公司在上述激励说明中承诺,若张某在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选择退股,食品公司将按投资全额本金回购。2013年1月,张某向食品公司提出退出公司,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第一大股东王某自愿以20万元受让张某2%的股权,且承诺该款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王某与张某于2013年1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以上内容。此后,王某未按约支付相关款项。

审理及判决:

2013年4月,张某委托张律师向王某所在地法院起诉,鉴于该债务发生于王某与其妻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律师建议张某将王某与孙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王某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孙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将食品公司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张某采纳了张律师的建议,在起诉时一并请求法院对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障张某能切实的收回款项。(为此,张律师到相关机构查询了王某的婚姻状况、配偶身份信息、房产信息。)收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后,食品公司、王某、孙某故意拖延时间,不到法院领取诉状副本和传票。后经法院到王某住所地才完成诉状副本和传票的送达。王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只是目前经济状况不好,周转不灵,无法支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某应支付款项并承担利息。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减少诉累,缩短时间,尽快收回款项,张律师给王某、孙某做了大量工作,劝说其与张某最终达成还款协议,分期付款,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使得案件尽快结案,不会再等15天的上诉期和产生上诉程序耽误时间。最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王某、孙某于2013年5月29日之前分期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21万元(略去具体分期的时间和金额);二、王某、孙某未按照第一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的,张某有权对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提前主张权利。三、张某收到王某、孙某支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7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案涉股权的工商过户手续,过户至王某名下。此后,王某、孙某向张某支付了2万元。2013年7月,张某委托张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款19万元。由于在诉讼的同时查封了孙某名下的房屋,在法院要评估、拍卖房屋的压力下,王某在2013年8月向张某支付完了全部款项。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系公司股权转化成债权的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为了尽快的解决纠纷,让张某快速的拿到款项,所以代理律师张礼美尽量与王某、孙某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以保障其法律效力,避免出现王某、孙某为拖延时间再去进行上诉、产生二审的风险。并且,在约定付款的具体事宜时,约定了如果王某、孙某不能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的支付款项时,张某有权对全部款项提前主张权利,尽一切可能保证及时收回款项,尽早处理完相关纠纷。后来,王某、孙某还是不能如期支付款项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有查封房屋在先,迫于压力,王某、孙某支付完了相应的款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提示: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公司、个人合伙企业或某项目股权的转让、退股的情况,进而出现股权转换成为债权的问题。而一旦债权因各种原因不能实现,则会产生纠纷。本案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8日,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作出《关于对公司核心领导团队成员股权投资及激励事项说明》,给予张某股权激励,给张某配送了0.13%的股份,同时张某投资人民币20万元入股,共计持有食品公司2.13%股份。食品公司在上述激励说明中承诺,若张某在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选择退股,食品公司将按投资全额本金回购。2013年1月,张某向食品公司提出退出公司,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第一大股东王某自愿以20万元受让张某2%的股权,且承诺该款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王某与张某于2013年1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以上内容。此后,王某未按约支付相关款项。

审理及判决:

2013年4月,张某委托张律师向王某所在地法院起诉,鉴于该债务发生于王某与其妻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律师建议张某将王某与孙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王某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孙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将食品公司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张某采纳了张律师的建议,在起诉时一并请求法院对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障张某能切实的收回款项。(为此,张律师到相关机构查询了王某的婚姻状况、配偶身份信息、房产信息。)收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后,食品公司、王某、孙某故意拖延时间,不到法院领取诉状副本和传票。后经法院到王某住所地才完成诉状副本和传票的送达。王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只是目前经济状况不好,周转不灵,无法支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某应支付款项并承担利息。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减少诉累,缩短时间,尽快收回款项,张律师给王某、孙某做了大量工作,劝说其与张某最终达成还款协议,分期付款,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使得案件尽快结案,不会再等15天的上诉期和产生上诉程序耽误时间。最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王某、孙某于2013年5月29日之前分期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21万元(略去具体分期的时间和金额);二、王某、孙某未按照第一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的,张某有权对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提前主张权利。三、张某收到王某、孙某支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7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案涉股权的工商过户手续,过户至王某名下。此后,王某、孙某向张某支付了2万元。2013年7月,张某委托张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款19万元。由于在诉讼的同时查封了孙某名下的房屋,在法院要评估、拍卖房屋的压力下,王某在2013年8月向张某支付完了全部款项。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系公司股权转化成债权的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为了尽快的解决纠纷,让张某快速的拿到款项,所以代理律师张礼美尽量与王某、孙某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以保障其法律效力,避免出现王某、孙某为拖延时间再去进行上诉、产生二审的风险。并且,在约定付款的具体事宜时,约定了如果王某、孙某不能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的支付款项时,张某有权对全部款项提前主张权利,尽一切可能保证及时收回款项,尽早处理完相关纠纷。后来,王某、孙某还是不能如期支付款项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有查封房屋在先,迫于压力,王某、孙某支付完了相应的款项。

张礼美律师,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心理咨询师。2000年考取全国律师资格后开始在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