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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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死亡的案件,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者:姬光明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3日 19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林某在兰某1的施工队为赵某家建房时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林某与兰某1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期间,兰某1因病死亡。林某与兰某1的家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兰某1妻子李某,兰某1儿子兰某2及建房者赵某诉之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是兰某1,赵某建房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兰某1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兰某1在工程施工期间,其妻子赵某及儿子兰某2经常在工地帮工,一家人一起共同生活。兰某1的经营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其侵权结果应当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其妻子李某应当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其儿子兰某2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判期间,法官以被告不是侵权人,实际侵权人已经死亡为由,建议原告撤诉。给出的调解建议数额还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法官考虑的可能是侵权人已经死亡,留下的孤儿寡母值得同情,当然也不排除其它因素。但是,法院判案首先考虑的应当是法理,其次才能兼顾情理。作为侵权人的家人更应当有担当。因为正值壮年的受害人同样值得同情。经代理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也给出了一个差强人意的判决结果。毕竟让受害者自行承担了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承担的比例有点偏高,但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权限之内,估计法官也是充分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后才作出了这样的判决结果。如何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权限之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某个案件因证据、法律的使用问题存在法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时,代理人如何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尤其是后者,要求代理人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拥有高度的洞察力,具有敏锐的预判力,更应当引起代理人重视,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姬光明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1510953025,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点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