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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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互殴形的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姬光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13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任XX与赵XX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双方均受伤。赵XX耳膜穿孔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后任XX主动投案。最终任XX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赵XX也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时,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XX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赵XX的鉴定为轻伤的依据是,左耳鼓膜穿孔伤后六周没有自行愈合。该左耳鼓膜穿孔引起的原因并没有查明。根据受害人赵XX的笔录显示:2020年12月11日(49页)“任XX上前用两只手朝我右眼部打了一拳,接着他用拳头朝我的头部和心口杵了几拳,旁边一个人(我不认识,后来知道是任XX的弟任明X)看到任XX打我,就把脚上的皮鞋脱了,他拿着皮鞋朝我的左肩膀、左耳和胸口处摔了几下”。2021年3月24日,(59页)“任XX上前用两手朝我右眼部打了一拳,接着他用拳头朝我的头部和心口杵了几拳,旁边一个人(我不认识,后来知道是任明X)看到任XX打我,就把脚上的皮鞋脱了,他拿着皮鞋朝我的头部、左耳部等处摔了几下”。其中2021年3月12日的笔录中先显示:“任XX就上前用两只手朝我脸上扇了几个耳光”,这名话后来被划掉后也摁了手印。说明赵XX只认可XX打了他的右眼部和头部及心口。这是在鉴定意见作出一年后作的笔录。赵XX是在其已经知道左耳构成轻伤后的陈述。说明其这次的陈述还是比较客观的,并且在赵XX的历次陈述中都称是任XX打了他的右眼、头部、胸口等,称任明X打了他的左耳朵,而实际上任XX并没有打他。虽然爱害人赵XX称任XX打了他耳光,但“打耳光”的通用解释是打面部,并且爱害人赵XX一直称任明X打了他左耳,这也可以理解为任XX没有打他的左耳,不然爱害人赵XX就会直接说任XX打了他的左耳。既然被告人没有打受害人的左耳朵,其左耳受伤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就没有因果关系。而受害人的眼睛等其它部位的伤情并没有构成轻伤。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另外,证人徐XX的两次陈述自相矛盾,且其也称受害人到他家让他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证言。故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受害人赵XX之所以在笔录中称任XX殴打他,任XX的弟弟任明X打其左耳,目的是想把任XX兄弟二人都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没没有考虑到,最终的证据只能证明任XX有殴打行为,但其陈述中没有关于任XX打其左耳的陈述。虽然法庭认为任XX实施了殴打行为,即使没有关于其打赵XX左耳的证据,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但殴打行为与损害部位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辩护中还是有很大发挥空间的。

姬光明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1510953025,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点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