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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被拆迁承租人可以获得赔偿吗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07人看过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包括承租人吗?征收是国有化措施的一种,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补偿的行政行为。指征收行为的的相对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一般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少能享受到被征收人享有的知情人、听证权、异议权等参与权。在房产拆迁过程中承租人的损失的主要有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停工停产损失等。

那么承租人该如何主张自身的权益呢?

第一,在承租合同中要明确详细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遭遇拆迁时,出租人应当从补偿款中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土地、房产等内容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有关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人员安置费、承租方出资所为之添附等内容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提前在承租合同中予以充分月约定,这样即使在承租人无法直接得到补偿款的情况下,也可为以后双方协商或诉讼提供依据;第二,若出租方已获得补偿,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主张违约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涉及到补偿的发放问题,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停产停业损失都应给被征收人。这种做法在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若分开补偿又于法无据。对于承租人在征地补偿中的法律定位问题、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内涵、以及补偿款如何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发放等问题,亟待法律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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